安全第一 起重工使用起重機械作業要求
作者來源:永沛得 發布時間: 2017-08-03 13:36 訪問量: 次
導讀:1.起重作業現場必須照明良好。 2.捆綁重物的繩、索、鏈應平直而均勻,且捆綁牢固。 3.吊運時必須待捆綁及掛吊平穩、連接點牢固可靠的情況下,嚴格執行三米三秒規定。必要時起吊前應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繩,防止重物在吊裝過程中擺動、旋轉。 4.使用雙鉤
1.起重作業現場必須照明良好。
2.捆綁重物的繩、索、鏈應平直而均勻,且捆綁牢固。
3.吊運時必須待捆綁及掛吊平穩、連接點牢固可靠的情況下,嚴格執行“三米三秒”規定。必要時起吊前應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繩,防止重物在吊裝過程中擺動、旋轉。
4.使用雙鉤吊運時,必須使兩鉤受力均勻。
5.不準吊鉤與鋼絲繩同時掛在吊車鉤頭上使用。6.在危險的時候,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緊急停止信號,這時司機必須立即停車。
7.吊運時,選擇繩、索、鏈的長度必須符合要求;繩索等的夾角要適當 ,最大不能超過120度。
8.吊運平板和圓形物件時,必須有3個以上的吊點來支持。
9.吊運中,任何人都應離開重物一定安全距離,嚴禁在重物底下通過或停留。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。
10.重物在移動時,重物底平面應高出移動道路上或運行線路上物體的0.5米以上且不準在人頭上越過。
11.不許用吊車吊人和易燃、易爆等物品,不準歪拉斜拽。
12.在裝卸重物作業時,必須選好安全的位置。禁止將重物放在蓋板上或蒸汽孔及管道、電纜上,且要安置好適當的墊物,防止工件滾落,不許用吊車將繩、索、鏈等從重物下硬拖出來。
13.吊運成批零散物件,必須使用專門的吊藍、吊斗等器具,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,必須保持平穩,不得相互碰撞。
14.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,如鋼絲繩、鏈條等。吊運中發現捆綁松動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、怪聲,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。
15.翻轉大型物體時,應事先放好墊襯物,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,嚴禁面向傾斜方向站立。進行兜底翻操作時,應把翻轉用的鋼絲繩掛在物件的底部或者側面的一角,不準掛在側面的中部。
16.吊運物件如有油污,應將捆綁處油污擦凈,以防滑動。
17.使用手動起重機與滑輪組,必須正確選擇,并有可靠的安全制動裝置,使用之前必須注油。
18.懸掛斤不落和滑子時,應選擇操作便利并有足夠強度的粱架。
19.手動起重工具應掛在吊載物的正上方,垂直起吊。
20.用手動起重機起吊重物時,必須用附繩固定重物在空間中的方位。
21.凡有電路、電氣設備、化學物品、煤氣管道的地方,未做好防護措施禁止起升重物。
22.凡在人行道等場所工作時,必須劃定危險區域,禁止通行。
23.當用兩臺滑輪組或斤不落共同起升和搬運物件時,必須選擇性能相同的設備。
24.禁止使用有缺陷的斤不落和滑輪組工作。
25.使用卷揚機或推磨起升、移動重物時,必須將其固定牢固以后,方準進行。
26.使用的卷揚機,不論是機動或手動的都必須有閘等可靠的制動設備,以備在反轉時,將重物固定住。
27.使用卷揚機必須用人力或機動力控制重物下降或放繩的速度。
28.使用推磨工作時,留繩者注意繩子不準騎馬或緩扣。29.在推磨或卷揚機卷筒上,繩索至少保留纏繞3圈。
30.在高處指揮時,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。
31.工作結束后,所使用的吊、索具應放置在規定地點,加強維護保養,達到報廢標準的吊、索具要及時更換。
32.起重作業“十不吊”:
(1)超過額定負荷不吊;
(2)指揮信號不明、重量不明、光線暗淡不吊;
(3)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,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;
(4)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;
(5)歪拉斜拽不吊;
(6)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的不吊;
(7)氧氣瓶、乙炔瓶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物品不吊;
(8)帶棱角快口的物件未墊好不吊;
(9)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吊;
(10)違章指揮不吊。
33.吊物懸空運轉后突發異常時,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判斷,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撤退。指揮司機將吊物慢慢放下,排除險情后,再行起吊。